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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士臣 | 美军侦察机擅闯解放军演习禁飞区,会违反哪些国际法?

2020.08.26



作者:田士臣,国观智库副总裁、国际军事行动法研究中心主任


8月25日,国防部新闻局官方微博消息:今日,美U-2高空侦察机擅自闯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实弹演习禁飞区活动,严重干扰中方正常演训活动,严重违反中美海空安全行为准则及相关国际惯例,极易引发误解误判甚至造成海空意外事件,是赤裸裸的挑衅行动,中方对此坚决反对,并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中方要求美方立即停止此类挑衅行动,以实际行动维护本地区和平稳定。

 

笔者谈几个看法:


一、美高空侦察机擅闯解放军实弹禁飞区是否违反国际法?


这个看情况而定。首先,关键要看解放军北部战区划定的实弹演习禁飞区是划在什么位置和区域。

1. 如果实弹演习禁飞区是划在领海以内,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5条的规定,沿海国可以为安全目的划定安全区,暂时停止无害通过,过往船舶应当遵守这样的规定。但是对于外国的军用飞机,由于在领海之上的领空没有规定飞机的无害通过权,不管是否为演习目的划定演习禁区,外国的军机未经允许进入演习区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2. 如果实弹演习禁飞区划在领海之外,无论是在专属经济区还是在公海,根据国际惯例,任何国家都有为演习或武器试验目的划定警告区的权利,但同时在划定警告区的时候也要妥为估计国际社会的航行自由,尽量不把这种演习警告区划设在繁忙的国际海上交通要道上。一旦任何国家合法划定了这样的警告区,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就有对划设区域国家履行相互顾及的义务,应尽量避免在这个区域内航行,尽管他们有合法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如果擅自闯入警告区,那就是风险自担。

其次,无论区域划在领海之内还是领海之外,划设国都有通过特定渠道妥为公告的义务。特别是在公海设定的警告区域,按照国际惯例通常都会通过航海通告(Notice to Mariners ,NOTMAR)和航空通告(Notice to Airmen ,NOTAM)广而告之。


二、对于擅闯实弹演习禁飞区的美国高空侦察机是否可以直接击落?


1. 对于在领海上空划设的禁飞区,如果美国侦察机未经允许擅闯中国领空,中国军队当然可以行使自卫权将其击落。
 
2. 对于在领海之外划设的实弹演习禁飞区,如果外国军机不顾危险擅闯禁飞区,那么只能是风险自担,比如被演习中的实弹射击意外击落,后果和责任自负,因为它违反了相互顾及的义务。但是,划设禁飞区的国家在国际法上并没有故意将其击落的权利。当然,如果外国高空侦察机刻意挑衅,对划设禁飞区国家的舰机构成威胁,我们当然可以行使自卫权将其外逼、驱离甚至在构成重大威胁的时候为自保对其使用武力。
 
3. 无论领空之内还是领空之外,对外国军用飞行器在直接使用武力之前,还是要进行识别、查证和警告性射击,除非遭受直接威胁为自卫需要一般不应直接使用武力将其击落。当然,在领空之内和之外行使自卫权的条件可以有所不同。

三、根据国际法沿海国是否有为演习目的划设禁飞区的权利?

 

关于在自己国家领空划设禁飞区的权利,前面已经讲过。关于在自己国家领空之外的他国领空和他国领空之外的空域是否有划设禁飞区的权利,分不同情况:对于在一个主权国家领空划设禁飞区的情况,必须有联合国安理会根据宪章第七章的授权。对于在领空之外的专属经济区或公海上空划设禁飞区,如前所述,按照国际惯例一般把该区域称为警告区,而不是称之为禁飞区,因为外国船舶和飞机在这一海空域也有合法的航行飞越自由。

 

因此,对于在领空之外划设的演习禁飞区,最好与国际接轨改称为演习警告区。

 

四、演习期间各国相互跟踪监视并不罕见,我军也要干!

 

对于一个国家在领海之外划设的演习警告区,其他国家的船舶和飞机进入甚至对该国演习进行跟踪监视,只要遵守相互顾及的义务即尊重该国为演习目的划设演习警告区的权利即可。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直接挑衅,外国船舶和飞机可以在演习区域内的相对安全位置待着,但是自担风险。

 

但笔者也要指出:美军在中美关系紧张时刻进行这种危险的监视飞越无疑是具有挑衅意味的,是对中美两军关系的破坏。

 

近年来,对于中国在其领海之外的周边海空域举行的演习,美国、日本和台湾当局的舰机往往都会跟踪监视。据外国媒体报道,中国偶尔也派舰船在太平洋上监视美国演习的情况。因此,只要遵守相互顾及的义务,跟踪监视演习这件事儿我们也应该淡定看待,也应当派军用舰机监视美国的演习。目前正在举行的环太军演就是一次很好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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