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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竞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是海洋维权的基础

2019.10.14



作者:张竞,中华战略学会研究员

人类经略海洋向来都必须依循既定之理则轨迹,若未从事海洋活动,就无法从海洋活动中创造海洋利益,而海洋利益若是无法让涉及海洋活动各方都能感到满足,就自然会产生海洋争斗,从海洋争斗中,人类会产生对海洋权益之觉醒,从而开始在经略海洋理念上,注入巩固海权之思维元素。

 

海洋是人类无法自然到达之领域,必须透过集资募款来建造船舶,才能够获得经略海洋最基本资产,假若无法进行海上交通,自然就无法遂行海洋活动,亦无法产生海洋利益,所有经略海洋理想就不过是个空谈。

 

其实能够在大洋航行,才能掌握有效开发与经略海洋能力,同时掌控海洋中相关岛屿礁石,对于争取与巩固海洋权益更是重要。依据海洋国际法理最基本「陆地支配海洋」(The land dominates the sea; i.e., dominates the land dominates the sea)原则,若是无法控领岛屿及礁石,对于海域管辖权就根本无法获得发言地位。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部分第121条岛屿制度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而能够维持人类居住以及支持经济生活,就更必须能够与外界交通往来,相互进行交易或是其他经济活动,才能够有效维持本身经济生活,所以交通建设确实就是海洋治理维权利基所在。


但若是论其经略海洋上之交通建设,其实就绝对不仅限于建造船舶,其硬体投资还必须扩及港埠建设以及设置助航与导航设施。此外诸如海域环境监控,经常性大气海洋测报与适时发布警讯,更必须包括飞越相关海域上空,各类航空器所需飞行与航空资讯在内之海域交通资讯安全服务,再加上在必要时提供救难打捞服务,或是在船舶遭逢海上安全事故后,能够紧急收容照顾其乘客与海员。
 

所以对于岛礁进行交通建设,不论是针对开发岛礁本身抑或是在其周边海域,所具有之生物性或非生物性资源,其实都是希望能够符合法理要求,达到维持人类居住所需之基本生活品质,同时透过开发资源来支持经济商贸往来活动,维持本身经济生活。

 

为能确实体现此等交通建设确实是针对民间经济活动,相关港埠机场设施资讯必须公开透明,并且尽量透过国际民航组织将机场编码登录,亦将港埠设施透过国际海运组织加以登载,并且建立相关货品运输与旅客通航服务,如此方能显现出其与经济生活与贸易活动之相关性质。


同样就是主管民间航空之航政单位,必须在本身国家所负责之相关民用航空飞航指南(AIP: Aeronautical Information Publication)中,登录并发布相关机场设施资讯,以及相关紧急应变处理事项,以及附属于该机场之导航设施与通信诸元,以便对飞越该海域空中交通航班提供相关服务。建设并公布海域海行导航灯标或是电子导航发射台,其实亦是具备相同性质与地位。

 

当然针对相关海域上空影响飞航安全临时性状况,主动发布飞航通告,更是透过有效管理与服务,彰显出具备管辖该海域相关空域之作业实力,此对巩固管辖权与维权来说极度重要。至于主管海上航行之航政机关,则须针对海域航行安全与管制事项,积极发布航行警告,以便显现出有效管控该等海域之管辖实力。

 

飞航通告与航行警告两者相互配合,其目地虽是维护海空域航行安全,但是透过交通建设所建构之服务网路,以及具体实践相关管制作为提供安全服务,其实就是要让国际社会所有使用客户,为海域管辖权做出背书。所有海空域具体安全服务作业实力,是在国际组织争取海空域交通活动管辖权重要基础。

 

至于经常性气象海洋状况观测与预报作业,更是在所经略海域向国际社会提供国际公共财(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此种为国际社会工艺所提供之服务项目,其实在本质上是利人利己作为,因为能够提供相关海空域自然条件资讯,增加海上航行与空中飞航安全,此为并非针对私人利益之公益作为,基本上不会受到负面评议,但却是有效展现海域管辖与治理能力铁证。



最后还是要提到与交通建设配套之海域救难能力,
在国际社会中,在海上面临各项紧急事故,不论是由在失事现场者,抑或是专门赶往事故海域之船舶与飞机进行救援,这种人道作为都是会受到各方肯定,但是能够提供此等服务与支援作业能量,更是保障海域交通安全。

 

交通建设是所有建设最根本项目,若是交通不便,就算是想要有效执法维权,亦将受限于交通不便。能够透过交通安全服务,再配合执法实力,有效维护海域及其相关空域安全航行,使船舶与航空器不会受到自然环境侵害,或是海域犯罪活动所侵扰,此将是有效治理与维护海洋权益最具体证据。能够为国际社会创造公益,但又能够维护本身权益,最佳选项就是积极进行交通建设,并且力求公开透明,如此方能有效经略海洋,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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